计划章程

防恶性肿瘤身故互助计划章程


在本章程中,我们重庆一起互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计划一起互帮防恶性肿瘤防疾病身故互助计划会员是指加入一起互帮平台防恶性肿瘤防疾病身故互助计划的所有成员。

在您加入本互助计划之前,请先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章程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如对本章程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可致电  02365004902咨询,以便获得解释和说明。您在页面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已同意本章程。

1    互助计划内容

1.1    最高互助金额

1.1.1   本计划项下100---65周岁会员首次确诊重度恶性肿瘤可申请最高50万元互助金。

1.1.2本计划项下100---65周岁会员首次确诊轻度恶性肿瘤可申请最高30万元互助金。

1.1.3 本计划项下66---80周岁会员首次确诊重度恶性肿瘤可申请最高20万元互助金。

1.1.4  本计划项下66---80周岁会员首次确诊轻度恶性肿瘤可申请最高10万元互助金。

1.1.5本计划项下100---65周岁会员因疾病导致的身故(含猝死),不包括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及自杀(7.3),可申请最高50万元互助金。

1.1.6本计划项下66周岁以上会员身故可申请最高5万元身故慰问金,不包括自杀导致的身故。

 1.1.6特别说明:

1会员在获得轻度恶性肿瘤互助后不再继续享有互助资格,自动退出所有互助计划,亦不接受重新加入。

 (2)申请互助如为恶性肿瘤的必须提供病理报告。如无病理确诊依据,但有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的临床诊断证明以及CT、磁共振等检查报告,同时有恶性肿瘤标志物或其它辅助指标的升高或阳性表现的,其它无病理情况不予互助。

本计划不是保险,我们不承诺您能够获得确定的互助金

会员分摊互助金属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分摊的金额无法撤回或撤销。

1.2    互助计划期间

会员可获得互助的期间,自会员加入计划次日0时起,到退出计划(见5.1-5.2所列情形)之时止。

1.3    等待期

1.3.1   防恶性肿瘤计划(100---80周岁)自会员加入计划次日0时起180日内(含180日)为等待期。

1.3.2防疾病身故计划(100---65周岁)中由于疾病原因导致的身故(含猝死),自会员加入计划次日0时起365日内(含第365日)为等待期。

1.3.3  66周岁以上身故慰问金计划自会员加入计划次日0时起730日内(含第730日)为等待期。

1.3.4 等待期内会员经医院(见7.1)初次确诊(见7.2)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因疾病原因导致的身故(含猝死),其他会员不承担互助责任,分摊金额无法退还,会员资格终止,自动退出本计划。

1.3.4 如会员在等待期内不符合身体健康的标准,在等待期过后也不能获得恶性肿瘤及疾病身故(含猝死)的受助资格。已分摊金额无法退还,会员资格终止,自动退出本计划。

1.4    互助内容

在计划期间内,会员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者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含猝死),该会员或该会员的直系亲属可以向我们发起互助申请。在对会员调查,经过相关流程确定应该进行互助的,我们将向本计划内的其他会员发起互助扣款,分摊互助金,将汇集的互助金给付给患病会员。完成互助后,该会员的受助权益终止。

1.5    计划调整

我们将保持计划的稳定、公平和可持续作为目标。如果参与本互助计划的人数过多、过少或风险状况不一致,为保证会员权益和公平性,我们有权根据计划运行情况,将本计划拆分成若干个计划或与其他计划进行合并,已加入的会员将根据相应的拆并规则自动转入与其对应的互助计划。相应调整方案需对全体计划会员进行公示,会员可以在公示期内反馈意见,我们将认真听取,酌情采纳。

1.6    计划转入

“一起互帮”会员年满66周岁后,将会自动转入“老年防癌计划和老年身故慰问金计划”的服务入口,互助权益不中断,而且无需再次确认健康要求,也不用重新计算等待期。

 2    不予互助的情形

2.1    免除互助责任的事项

因下列第(1)至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会员发生本计划定义的疾病或身故的,其他会员不承担提供互助的责任:

1)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身故

2)本计划内会员对其他会员的故意杀害导致的身故

3)会员吸食、注射毒品(见7.4)或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在此期间导致的互助事件,或因以上情形继发的身故

4)饮酒后、斗殴导致意外身故;

5)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

6)不符合条件加入或等待期内发生互助案例的;

7)在申请互助金过程中提供或填写虚假信息、刻意隐瞒或未如实告知的;

8)申请人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的;

9)服刑期间身故;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武装叛乱发生导致的身故;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继发的导致的身故;

12)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

13)从事高风险作业导致的身故;

14)从事高风险职业工作过程中导致的身故;

15)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导致的身故;

16)接受整形整容手术导致的身故;

17)食物中毒导致的身故;

18)自然灾害导致的身故;

19)其他所有非疾病原因造成的身故;

 3    申请与分摊

3.1    报案及申请材料提交

3.1.1   会员发生互助计划中所定义的事件后,可以发起互助申请。

3.1.2   提交互助申请材料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您将无法获得互助,并将被强制退出计划;

2)申请材料必须完整和准确,否则将影响案件处理进度或导致您无法获得互助金;申请材料在申请当月不能提交完整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权益。

3)若为家人提交申请材料,还须获得其授权。

3.2    案件审核及公示规则

1)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您将接受我们对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则约定条件的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2)对初步审核意见形成后,您将接受独立第三方调查公司对您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自行承担第三方调查费用。调查结束后我们将进行公示,接受会员监督;如在申请当期未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互助权益。

3)公示前申请人需确认公示内容并向平台提供原始资料,没有反馈或没有收到资料的将延迟公示;

4)为便于会员对互助案件进行公开监督,公示范围将包括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如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等)、初步审核意见以及调查信息等。请您了解,申请材料与初步审核意见当中包含您或患病会员的医疗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为了保护您与患病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对申请材料与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公示之前,我们会对您或患病会员的身份识别信息及联系方式(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住址、电话号码等)进行脱敏处理;

5)公示范围:同一互助计划会员;

6)公示时间:如有互助申请月/每15日为公示日,公示日起7日内为案件公示期,案件公示期内会员可对公示案件进行监督举报。公示期结束后公示案件将继续展示年龄、出险地点、疾病名称、互助金额及患病会员姓名,为保护会员隐私,继续展示期间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

7)公示期满,经公示无异议的案件,患病会员可获得互助金。

3.3    监督举报

公示期间,我们将接受会员监督举报并进行补充调查。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实名举报;

2)提出明确的举报理由,如:会员不符合健康要求、带病加入、疾病诊断及证明材料不真实等;

3)提供能够证明举报理由的证据材料。

3.4    特殊案件公示

经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平台内部民主决议的应当支付互助金的特殊案件,在相关文件生效后,进行公示。公示不接受举报,公示期满进行分摊。

3.5    分摊规则

1)分摊时间:如遇互助申请月/每25日为分摊日;

2)互助计划的互助金由该计划的会员平均分摊,截至公示日0时该互助计划内的所有会员须承担本期的分摊义务,并在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分摊规则确定分摊金额;

3)我们将通过指定银行或第三方平台划扣该计划会员的每期分摊金额,分摊结束后给付互助金;

4)会员应确保有足够金额用于通过指定银行或第三方平台划扣分摊金额。划扣时,分别划扣会员本人和会员家人的每期应分摊金额。未成功参与分摊的会员或其家人将根据加入时间的逆序依次退出。

分摊方式:

每期分摊金额=互助金/分摊会员数。其中:

1)互助金=每期经公示无异议的患病会员申请的互助金之和;

2)分摊会员数=截至每期公示日0时的会员人数;

3互助分摊计算精确至分,每位会员每期分摊金额尾数不足1分的按1分计算。如产生超出当次互助总额的部分,计为互助结余。

4)服务费;是指一起互帮平台为组织和服务互助计划经营活动而收取的费用,服务费以每期互助金的8%收取。

每个会员在有互助申请月/月均摊费用最多不超过15元,包括防恶性肿瘤互助计划及防疾病身故互助计划、身故慰问金互助计划。

4    如何申领互助金

4.1    互助金申请人(会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应当及时通知我们。因会员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平台,致使互助事件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当期申请材料未完整提交的、未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互助权益,不予互助。会员发生互助事件后180内未申请则不再受理。

4.2    申请人可通过自主会员后台提交申请或人工客服等方式通知我们。

4.3    申请人必须详细阅读申请书各项内容并亲笔填写互助金给付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及影印件,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因昏迷等特殊原因无法填写申请书的可由直系亲属代签并提供说明和医院证明:

1)被互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加盖医院印章及专科医生签字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诊治过程中的所有病历资料、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化验单等;

4)申请互助如为肿瘤的除其他资料外必须提供病理报告。如无病理确诊依据,需提供级以上(含级)医院的临床诊断证明以及CT、磁共振等检查报告,同时有肿瘤标志物或其它辅助指标的升高或阳性表现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互助如涉及会员身故的,需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互助人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下葬或火化证明,同时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审核人员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互助事件的性质、原因、时间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会员申请互助期间身故的,互助金作为会员遗产,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4    当会员提供的资料前后不一致,直接影响事件的性质、原因、时间等有关事项判定的,不予互助。

4.5    申请后长期不配合,如:申请材料当期未完整提交的、未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互助申请,不再予以互助。

4.6    申请互助时会员需为国内常住人员;国内常住人员是指每年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包括外籍和港澳台人员。非常住人员不予受理。

4.7    会员因旅游及出差等原因短暂出境,期间在境外发生了互助事件的,须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调查、审核、翻译等相关费用。

4.8 本人或家属可拔打02365004902,提交互助金申请资料,查看互助申请记录及处理进度。

5    退出计划

5.1    会员主动退出计划

会员可以随时申请退出计划。会员退出计划后,符合条件重新加入本计划的,等待期重新计算。

5.2    自动退出计划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退出本计划:

1)会员已身故的;

(2)已申请互助金的;

(3)年满80周岁的;

(4)经查实不符合加入条件的;

(5)未按约定分摊互助金及管理费的;

(6)出现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导致计划无法存续的;

(7)在申请互助金过程中提供或填写虚假信息、刻意隐瞒或未如实告知的;

(8)根据本章程需终止互助计划的;

(9)其他需会员自动退出本计划的情形。

已经申请获得互助金的会员,如继续保留在原计划或再次加入相同计划,只能参与互助金的分摊,不再享有被互助的权利。

5.3    退出互助计划的影响

1)会员退出的,无法获得互助;

2)退出时已公示案件对应的每期分摊金额仍需支付;

3)退出后再次加入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4)对于经查实不符合加入条件的情况,自会员加入本计划之日起至申请互助日期间已分摊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4    协议构成

本计划包括互助计划章程、健康要求、与本计划有关的文件及会员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5.5    加入条件

5.5.1   会员加入本计划前须符合本计划健康要求,健康要求如下:

1)目前或既往没有6.1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没有7.10所定义的疑似恶性肿瘤以及符合【健康告知】的健康要求

2)目前或既往没有放疗、化疗、器官移植、骨髓移植的治疗。

(3)目前或既往没有艾滋病史。

5.5.2   国内常住人员均可加入;国内常住人员是指每年6个月以上(含6个月)包括外籍和港澳台人员。

5.5.3   会员须为非服刑人员。

5.6    加入计划范围

会员可为配偶、父母、子女加入本计划,由该会员作为付款人,代为履行互助分摊的义务。

5.7    加入计划年龄

本计划的加入年龄,为出生后100天-80周岁。加入计划年龄指加入计划时会员的年龄。

5.8    年龄性别错误

会员在本人或为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加入计划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出生日期信息,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会员申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年龄不真实,发生互助事故时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加入计划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终止该会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资格,对于在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互助事故,我们不承担发起互助的责任;

2)会员申报的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年龄不真实,发生互助事故时其真实年龄符合我们规定的加入计划年龄限制的,在申请互助金时按该会员的真实年龄所对应的最高互助金标准申请互助。

5.9    争议处理

对于是否符合互助条件或是否给付互助金产生争议时,根据《一起互帮会员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    疾病定义

6.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6.1.1   轻度恶性肿瘤

包含但不限于甲状腺乳头状癌、甲状腺滤泡状癌、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卵巢性索间质肿瘤、骨巨细胞瘤、(不包括符合Ennenking分级3期并已行截肢手术者)、低级别乳头状尿路上皮癌(除原位癌)、膀胱移行细胞癌(1级)、脑部肿瘤(WHO  2级)、少肢胶质瘤、乳腺小管癌(除原位癌)、肾脏透明细胞癌(12级)、嫌色细胞肾细胞癌、多房囊性肾肿瘤、乳头状肾细胞癌、乳腺粘液癌、卵巢粘液癌、胰腺实性假乳头状瘤、胸腺瘤(B2型),以及其它经医学专家认定属于预后较好、生存期长、治疗费用低的恶性肿瘤。

 但下列疾病不包含在本条款约定的可互助的恶性肿瘤范围:

(1) 原位癌及比原位癌恶性程度轻的肿瘤;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经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癌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6.1.2   重度恶性肿瘤

不属于轻度恶性肿瘤的其他恶性肿瘤。

7    释义

7.1    医院

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级合格或者级合格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7.2    初次确诊

指自会员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计划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如涉及恶性肿瘤病例确诊,则以病理检查日期为确诊日期。

7.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互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驾驶证已过有效期。

7.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互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9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10疑似恶性肿瘤

指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细胞学检查组织学检查X射线检查CT检查PET-CT检查钼靶检查彩超检查胃镜检查肠镜检查等或临床诊断提示异常,报告结论或临床诊断提示占位肿物怀疑恶性肿瘤(报告结论中存在“?”、“疑似“、“考虑”、“待排“、“可能”、“不排除“、“不除外”及类似描述字样)或恶性肿瘤;

2)甲状腺结节TI-RADS分级在4级(含4级)以上;

3)乳腺结节BI-RADS分级在4级(含4级)以上。

 7.11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7.12本互助计划条款规则未尽事宜以《会员公约》约定为准。